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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等14人伏法 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张君、李泽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中的14名罪犯,2001年5月20日分别在重庆市、常德市被执行死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湖南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于2001年4月21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张君、李泽军等14人分别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有2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李泽军等11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分别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李泽军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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