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威海路755号文新大楼42层 邮编:200041
法定代表人:吴谷平
被告: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
住所: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山东大学新校邵逸夫科技馆327室)
邮编:250014 电话:0531-8565650
负责人:姜因锋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网页页面著作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eastday 东方网"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网页页面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网页上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其恶意抢注的"eastdays.com" 、" eastdays.com.cn "的域名;
6、判令被告在原告网站以及《互联网周刊》、《新民晚报》、《齐鲁晚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7、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0万元;
8、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原告合理的调查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上海各大著名媒体--解放日报社、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上海电视台、上海东方电视台、东方电台、上海电台、上海有线电视台、劳动报、青年报、上海教育电视台等单位联合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共同发起设立,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于2000年5月15日获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东方网'上载新闻内容的批复",于2000年5月18日获得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颁发的《上海市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业准营证》于2000年4月27日在网上推出测试版,并于2000年5月28日正式开通了域名为"eastday.com"与"eastday.com.cn",中文名称为"东方网"的大型综合性信息服务网站,通过互联网为广大网民提供新闻及信息服务。其开通后下设"东方首页"、"东方新闻"、"东方财经"、"东方体育"、"东方商机"、"东方生活"、"东方文苑"、"东方图片"、"东方论坛"九大频道。
原告在筹建阶段,从3月26日起就开始在全国各地和海外华人社区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大面积、高强度、全方位地宣传、推展自己的企业形象和"eastday 东方网"的服务品牌。开通后原告仅在传统媒体上就投放了4255.6万元人民币的相关广告,另外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投放的各类户外广告近552万元。据上海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的民意调查显示,在原告网站开通前,上海市民中有54.4%的人知晓"东方网"这一品牌,而上网群体中听说过"东方网"的人群比例更是高达77.1%。目前,原告网站平均日页读数为140至150万。在今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自今年6月22日至7月10日期间抽样调查的"中国互联网络网站影响力调查"中,成立仅一月左右的原告网站就已跃居第36位,而且在新闻网站中仅次于中央电视台,位居第二。最近,东方网还被中宣部列为全国重点扶持的九大新闻宣传网站之一,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权威媒体都对原告网站的成功建设经验进行了专题报道,这对原告网站品牌的推广具有积极作用。由于原告具有强大的资源优势和先进的设备、技术手段,在较短的时间内就以"权威、及时、综合、服务、互动"的网站形象树立了在互联网内容服务领域中的重要地位,"eastday 东方网"也成为上海和全国的知名网络服务品牌,具备了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建立了强大的网友凝聚力和市场吸引力。
原告于今年8月初发现被告在原告网络开通不久即开始经营域名为eastdays.com和eastdays.com.cn的网站,被告网站的首页面与频道页面与原告极其近似,并自称"东方网",其九大频道的名称与原告网站开通时的频道名称一字不差。且每个频道的页面风格、布局、文字、色彩、字体等选用也仿照原告网站,或者完全相同、或者十分相似。被告网站的许多栏目及内容也来自原告网站,却赫然注明"东方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与建立镜像",且在自我介绍栏目中声称其"东方网是中国地区最大的提供新闻媒介服务和相关信息服务的媒介网站之一",并据此在网上进行公开的广告招商。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严重侵害原告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被告的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系列的组合的侵害原告著作权、侵害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装潢权益并进行虚假宣传、恶意抢注域名的综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擅自仿用与原告相似的主页页面、频道页面、LOGO装潢、页面风格、栏目布局、文字色彩等,尤其是主页页头和九大频道页头,还有若干栏目或者链接图标完全相同。被告擅自使用了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eastday 东方网"文字极其相似的"eastday 东方网"名称;被告擅自使用了与原告这么产品特有装潢(主要由变异字体的"eastday"英文文字、手写体的"东方网"或者规范体的"东方XX"中文文字、含有e字母的网上明珠图案和深底白字的载明"东方新闻"等九大频道名称的频道条构成)十分相似的主页页头装潢和九大频道页头装潢。被告自称是"中国地区最大的提供新闻媒介服务和相关信息服务的媒介网站之一"等招商宣传属于虚假宣传。被告抢注了与原告"eastday.com"和"eastday.com.cn"极相似的"eastdays.com"和"eastdays.com.cn"的域名(原告经初步调查还发现被告抢注了或者帮助抢注了与我国著名网站或著名商业品牌极其相同或者相似的域名,例如搜狐网站(soohu.com.cn,suhoo.com.cn,e-sohu.com,e-sohu.net)、新浪网站(sinawest.net),上海大众(shanghaidazhong.com),荣宝斋(rongbaozhai.com)、中国银行(bank-of-china.net)、鲁花(luhua.net)、经济导报(jingjidaobao.net)、新民晚报(xinmin.net)、文汇报(wenhui.net)等等。被告上述一系列行为是紧密联系和同步发生的综合性行为,将被告的这一连串行为结合起来看,更能看清被告违背商业经营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与其他经营者,还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维护合法权益,为维护公序良俗,原告不得不诉诸法律,恳请贵院依法公断,判如诉请。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