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是综合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并非单一的域名抢注纠纷案件
经过本案的法庭调查以及原、被告双方的质证程序,本案的相关基本事实已经清楚,本案的纠纷性质也已清楚。原告在本案中指控被告的是侵害著作权,侵害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合法权益及恶意抢注域名和进行虚假宣传的综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是依法自动产生的相关著作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装潢权等在先权利,原告在本案中从未主张所谓"域名权"。所以,本案是综合性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并非是被告刻意强调的单一域名纠纷案件。
§1.1 关于原告上海东方网迅速发展并知名而依法享有相应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实
1、由解放日报社、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广播电台、上海电视台、东方电视台、上海有线电视台、劳动报社、青年报社、上海教育电视台共十家新闻单位和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以组建上海新闻网站。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即上海新闻网站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于2000年2月2日正式启动。
2、上海东方网及其新闻网站设立的工商登记、新闻上载、信息服务等方面的申请审批的主要情况:
(1)2000年5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新办发函(2000)66号"文《关于"东方网"上载新闻内容的批复》批准:"同意上海'东方网'上载新闻内容。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努力把'东方网'建成有一定知名度的新闻宣传媒体,为我们新闻事业作出贡献。"
(2)2000年5月18日,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给上海东方网《上海市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业准营证》(证书编号:10413)
(3)2000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下达《关于同意设立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沪府体改市(2000)009号文)。上海东方网按该文要求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1006466,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陆亿元)。
3、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于2000年2月成立后连续几个月面向本市、全国乃至海外华人社区,通过报刊、电视台、电台和户外广告(街头广告、出租车及公交车辆车身广告等)形式进行大面积、高强度、全方位地宣传、推展上海东方网的企业形象及其创意的"eastday东方网"网站服务品牌的活动。据不完全统计,上海东方网在短短的几个月内投入报刊、电视、广播以及户外广告的广告费用高达肆仟捌佰余万元(4808万元);而仅仅5月28日正式开通前的户外广告费用就有5521445元,电视广播与电视广告费用10142200元。
4、原告上海东方网以"eastday.com.cn"和"eastday.com"为域名的和以"eastday东方网"为特有名称的,为广大网民提供新闻及信息服务的大型综合性信息服务网站于2000年4月27日在Internet上推出测试版;并于2000年5月28日正式开通。该网站网页下设"东方首页"、"东方新闻"、"东方财经"、"东方体育"、"东方商机"、"东方生活"、"东方文苑"、"东方图片"、"东方论坛"九大频道。该网站主页页面的页头(LOGO)特有的装潢由中文手写体"东方网"及其附加".com"字样+英文印刷体"EASTDAY"(D字母变形)+"e"网上明珠图案+深底白字频道条的构成。该网站各频道页面的页头特有的装潢由中文印刷体"东方XX"+英文印刷体"www.eastday.com"+"e"网上明珠图案+深底白字频道条所构成。
5、上海东方网之网站以"eastday东方网"为特有名称以及以"eastday"为域名之"域号",并且以其主页页面页头特有装潢和各频道页面页头特有装潢形式,经网上、网下的大面积、高强度、全方位的广告宣传和形象推展,经在网上于2000年4月27日推出测试版和5月28日正式开通之后,在本案系争侵权事实发生前已经成为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的知名网站服务品牌,在网上和网下具备了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建立了强大的网友凝聚力和市场吸引力,日访问人次已达数十万,平均日页读数为400万左右,累计访问几千万人次。例如:
(1)据上海最权威的社会调查机构上海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2000年5月出具的综合性调研报告《上海市民新世纪生活概念调查》中反映,对当时尚未正式开通的(仅推出测试版和作了广告宣传推展)"eastday东方网"网站,全体上海市民中已有54.4%的人知晓,而上网群体(网民)中知晓"eastday东方网"者更高达77.1%。
(2)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00年6月22日至7月10日期间采取网上联机调查和抽样调查的"中国互联网络网站影响力调查报告"载明,当时仅正式开通一个月左右的原告之"eastday 东方网"网站,就已经在全国数不胜数、类型众多的互联网络网站之影响力调查中跃居第三十六位;倘从新闻网站来看,原告之"eastday 东方网"网站的影响力居第二名,仅次于中央电视台网站,排名于人民日报网站等之前。
(3)中宣部已将原告"eastday 东方网"网站列为全国扶持的九大新闻宣传网站之一。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中央媒体和各地媒体(例如新民晚报、齐鲁晚报等)以及《大公报》等海外媒体对原告"eastday 东方网"网站的筹建、开通及其发展进行了专题的、深入的、广泛的、连续的报道。
6、综上诸点,在本案系争侵权事实发生日,原告已经享有其网站网页页面的依法自动产生的,因其独立创作而发生的著作权,原告已经享有其网站因使用在先而发生的"eastday 东方网"及"eastday"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权和其网站主页页头、各频道页面页头的知名商品(服务)特有装潢权,已经依法享有相应的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7、原告方注册和使用"eastday.com"和"eastday.com.cn"域名的有关情况
(1)原告方注册"eastday.com"和"eastday.com.cn"域名的经过
2000年2月16日,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即上海新闻网站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解放日报社签订了《关于东方网相应域名注册及使用协议》,该协议约定:
"鉴于对甲方(上海东方网)的广告宣传即将大面积、全方位地开展;鉴于甲方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还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甲方相应的域名,但应当尽快进行甲方相应的域名注册登记;鉴于乙方(《解放日报社》)是甲方的领衔发起单位和主要股东之一。故甲方委托乙方先行为甲方办理相应域名的注册登记手续,双方为此依法约定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先以乙方的名义注册登记下列域名:
(1)http://eastday.com.cn; (2)http://eastday.net.cn;
(3)http://eastday.com; (4)http://eastday.net。
二、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完成上述四项域名注册登记后,上述域名都无条件地提供给甲方独占性使用,包括网络上使用和广告上使用以及其他使用。
三、甲方一旦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乙方即将上述全部四项域名依有关规定变更转移至甲方名下。在尚未完成这一转移之前,乙方仍保障由甲方独占性地使用上述四项域名。"
2000年2月20日,根据上述《关于东方网相应域名注册及使用协议》,解放日报以其名义代上海东方网完成了http://www.eastday.com和http://www.eastday.net国际通用域名的注册;2000年3月24日,解放日报社以其名义代上海东方网完成了http://www.eastday.com.cn和http://www.eastday.net.cn的中国顶级域名之下的域名注册。
在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成立以后,上海东方网与解放日报社于2000年7月10日又签订了《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域名注册及使用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
"本协议是甲方(筹备组)与乙方于二OOO年二月十六日签署的《关于东方网相应域名注册及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的补充协议。
鉴于甲方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已于二OOO年七月五日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鉴于乙方已依据双方约定以乙方名义申请获准注册了'http://eastday.com.cn'、'http://eastday.net.cn'、'http://eastday.com'、'http://eastday.net'甲方相应的域名;鉴于国际和我国目前关于域名的有关管理规则和规定,双方经进一步协商,补充协议如下:
一、乙方会同甲方根据原协议的约定,立即办理'http://eastday.com'和'http://eastday.net'两项域名的注册人变更手续,将该两项域名的注册人由乙方改为甲方。
二、根据原协议的约定,乙方会同甲方积极申请将'http://eastday.com.cn'、'http://eastday.net.cn'两项域名的注册人由乙方变更为甲方。
三、在尚未全面完成上述第一、第二条所指的各项域名的注册人之变更前,乙方继续承诺和保障甲方对上述各项域名的独占性使用。"
2000年8月,双方依此补充协议已将eastday.com以及eastday.net国际通用域名的注册人变更为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但由于我国互联网络管理的现行规定限制,eastday.com.cn和eastday.net.cn两项域名尚未完成依上述补充协议完成注册人的变更。
(2)原告方使用"eastday.com"和"eastday.com.cn"域名的情况
原告方自一开始便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与推展"eastday.com"和"eastday.com.cn"域名。原告方网站在其于2000年4月17日起上载Internet的测试版中始终使用"eastday.com"和"eastday.com.cn"域名。原告方网站自2000年5月28日正式开通后一直使用"eastday.com"和"eastday.com.cn"域名至今。
§1.2 关于被告梦幻中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事实
1、在原告通过公证形式提供的证据面前,被告也承认至少在7月31日至8月3日凌晨期间,被告梦幻中心以http://www.eastdays.com.cn和http://www.eastdays.com的域名和以"eastdays 东方网"的名称在Internet上上载了与原告上海东方网网页极其相似的网页。被告擅自仿用与原告相似的主页页面、频道页面、LOGO装潢、页面设计、栏目布局、文字色彩等,尤其是主页页头和九大频道页头,还有若干栏目或者链接图标完全相同。被告擅自使用了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eastday 东方网"名称极其相似而极易引人混淆的"eastdays 东方网"名称;被告擅自使用了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主要由规范字体的"eastday"英文文字、手写体的"东方网"或者规范体的"东方XX"中文文字、含有e字母的网上明珠图案和深底白字的载明"东方新闻"等九大频道名称的频道条构成)十分相似的主页页头装潢和九大频道页头装潢。被告自称是"中国地区最大的提供新闻媒介服务和相关信息服务的媒介网站之一"等广告招商宣传属于虚假宣传。
2、2000年8月3日始,被告梦幻中心在其"eastdays东方网"上上载了致网友的公开信,信中强调了被告决心将该网站建设成为极具影响力的新闻网站和综合网站,"树立一个在全国乃至整个世界的著名网络媒体品牌"。
3、在原告上海东方网已经投入数千万广告费用并业已进行了持续多月的大面积、高强度、全方位的宣传推展之后,在明知原告方已注册了http://www.eastday.com和http://www.eastday.com.cn域名之后,在原告的"eastday东方网"测试版已经上载Internet一个多月之后,在原告之网站已具备了较高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之后,被告梦幻中心又蓄意注册与使用了极其近似的http://www.eastdays.com(2000年5月27日注册)和http://www.eastdays.com.cn(2000年6月28日注册)域名,同时蓄意使用与原告已经知名的使用于主页页头的"eastday东方网"名称和使用在频道页头的"eastday东方XX"名称字相近、形相似、位相同的"eastdays东方网"和"eastdays东方XX"的名称及页头装潢。
经向中国互联网络管理中心(CNNIC)调查,被告梦幻中心至今在中国顶级域名之下以自己的名义注册的域名竟达五十四个之多,其中不乏与知名品牌(知名商标、商号或者域名等)相同、相似或者相近的域名;经调查,同期内被告梦幻中心还为自己或者帮助自己的下层客户注册了为数众多的国际通用域名,其中也不乏知名品牌;被告梦幻中心又在其另一网站"域名星空"(namesky.com)上曾发表和转载过一些鼓吹抢注域名牟利的文章(详情可参见本代理词§2.5部分)。
§1.3 本案并非单一的域名抢注纠纷案件,而是综合性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1、本案中原告起诉的案由是侵害若干类型知识产权及恶意抢注域名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构架之下的侵害知识产权及恶意抢注域名与虚假宣传的综合性案件
2、原告指控被告的是被告紧密联系、一体进行的侵害原告网页页页面著作权,侵害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的合法权益并恶意抢注域名和进行虚假宣传的系列化、组合化、综合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应当把被告一连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结合起来。
3、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撤销"eastdays.com"和"eastdays.com.cn"域名的诉讼请求,是基于指控被告综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基于原告依法享有"eastday 东方网"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在先权利的派生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原告是在主张依法享有的在先权利基础上和在反对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框架下指控被告恶意抢注域名并要求判令撤销其恶意抢注的域名的。在本案中,不正当竞争是源,要求撤销域名是流,无源不成流;被告综合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因,原告因被告的不正当竞争综合行为而要求撤销其域名是果,有因才有果。原告不是因为在先注册了"eastday"域名就要求被告撤销其"eastdays.com"和"eastdays.com.cn"域名的,原告是因为认为自己依法享有"eastday 东方网"及"eastday"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在先权利和指控被告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要求被告撤销其恶意抢注的含"eastdays"的商业性域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