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9月4日消息:据中新网报道,云南省公安厅近日制订出《“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明确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各警种、各部门在防止、发现、控制和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
据《人民公安报》报道,这项制度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是“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应经常性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打黑除恶”工作情况,以及时得到党委、政府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它还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是“打黑除恶”工作的一线阵地,要认真落实社区民警责任,充分依靠居委会、村委会、治保会等群众组织,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发现、上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加强对暂住人员、待业人员及流动人员的管理。
这项制度同时规定,今后不论什么地方,只要发现有黑恶团伙,特别是经群众举报后,当地公安机关仍无动于衷,经上级公安机关帮助查实后,就必须严肃追究当地公安机关第一责任人失职失察的责任,并取消个人和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和无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地区,在年度工作考评中予以加分或其它奖励。
(中新网 施晓焰、俞仕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