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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乐恒边峰大碰撞

记者6日从沈阳市大东区法院证实,自去年“车祸事件”后,曲乐恒与张玉宁以及边峰之间“三角官司”中的后一位主角即将登场亮相。这起因“黑社会老大”一称谓引发的名誉诉讼案,由该法院于6月8日上午进行公开审理。

此案的主审法官马壮没有发表过多的评论。他对记者说,他还没有看到被告曲乐恒送来的答辩状,所以很难对这件案子的结果作预测。但他向记者保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领导来“关心”此案的进程,现在一切都在法律的正常轨迹上运行。

曲家:证据在握?

半个多月前曲家还对边峰挑起的这场官司不以为然,不准备为这个案件专门准备材料,也不打算聘请律师,甚至不会亲自到沈阳参加庭审。但据记者了解,今天上午曲家从北京聘请的一名律师沈茂航出现在大东区法院。不过,他没有向主审法官递交答辩状,而是仔细看了原告的诉状。

面对对手的进攻,分析曲乐恒前后相反的态度,可以有以下推断:一是,他们以为边峰当时可能是为了转移视线,替张玉宁减轻曲家对他的巨大“火力”压力,所以根本不把他当回事,曲乐恒曾乐观地对其他记者说,如边峰起诉我,我们早就该收到传票了。现在真到了对簿公堂的那一刻时,不得已只能临阵磨枪请律师出来对阵;二是曲家可能确实有充分证据,不怕这档官司。

那么,曲家现在葫芦里究竟卖的是什么药?也许他们真的像外面评论的那样,他们是缺少高手的指点,人被弄成残废,还要受满肚的委屈?现在唯一能帮上他们一把的,就是他们一再强调的“确凿”证据。

边峰:追求影响?

这桩官司的起因就是曲乐恒在公开场合说,张玉宁与黑社会有瓜葛。一位律师对本报记者说,耐人寻味的是,这个官司边峰不打刑事,只打民事,不讲诽谤,只讲名誉损害。因为如果一旦打刑事官司,公安就要介入立案侦查。

曲乐恒曾向有关记者透露,边峰出门带着保镖,并建议那个记者,可以去沈阳调查访问一下,看看什么人出门需要带保镖?但是这些事实并不能证明边峰就是“黑社会成员”。

另方面,各大媒体都是根据了原告的诉讼文书而获取了相关信息,从而使更多的人误认为原告就是黑社会成员,在以讹传讹的这一重复传播过程中,大大扩大了边峰的社会影响。边峰是个生意场上的人,社会影响就是广告效应。除非曲乐恒在庭上惊爆内幕证据,要不然,不管边峰要打的这场官司输赢结局如何,他通过这场官司扬名,是肯定的。

专家:曲家可拒打

记者6日通过电话方式采访了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侵权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先生。他曾经是名噪一时的无锡日报状告中国足协的原告代理律师。他认为,这件民事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存在着瑕疵,从现有的基本事实来看,本案更合适的原告应该是张玉宁,而非边峰。所以曲乐恒完全可以提出抗辩的法律根据,也就是说他可以拒打这场官司。

“张玉宁在车祸前几天就勾结黑社会成员,对曲乐恒虎视眈眈。”这句被边峰自我理解成是在诽谤自己的话,倘若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曲氏所说的黑社会成员就是边峰这个特定人,它不符合侵害名誉权过错的一般构成要件。相反,从众多的媒体报道来看,曲氏发表的意见倒是不利于张玉宁的名誉。

原告的四项诉讼请求也没有任何实质意义。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费10万元?法官是否对其予以支持,主要考虑二个因素:(1)客观标准。即在相同条件下,一个普通的诚信善良是否会感受到精神损害。(2)主观因素。受害人表现出来的各种反常的精神状况。

曲乐恒是由于自己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而招了这场官司,对此谷律师认为,曲家可以开这场新闻发布会,但是,曲氏主动提供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闻背景

2001年3月29日上午,曲家向媒体公布:“车祸事件不是一个意外,张玉宁在车祸前几天就勾结黑社会成员,对曲乐恒虎视眈眈。”以此为由,边峰于4月19日向沈阳大东区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提出了4项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人格尊严的侵害;2、判令被告为原告消除影响,公开在全国性报纸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人民币1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新闻晨报 200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