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早报2月6日报道:重庆綦江彩虹桥的坍塌,埋葬了数十名无辜者的生命。去年底,彩虹桥惨案的死难者赔付工作宣告结束。然而,对于城乡死难者赔偿差额的不同,又带来新一轮的冲击波:除每个死者获得相同的2.2万元精神慰藉费外,死亡补偿费按城镇户口、农村户口分了两个档次,城镇死难者每人4.845万元,农村死难者每人2.2万元,死难儿童分别减半。
家属对此赔付方案提出质疑:一样遇难,补偿为啥两样?今年1月4日,负责具体赔付工作的綦江县城乡建委负责人解释说,他们的做法是按国家政策办的。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赔偿金是给死者家属的,应按不同生活费标准区分。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我国著名的民商法专家杨立新教授。杨立新说:“在赔偿问题上提出所谓的‘城乡差别赔偿’,在侵权行为法看来,是十分荒谬的。”他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原则。因同一个事故死亡,却在赔偿数额问题上搞城乡差别,无论谁都不会同意。提到綦江用的“死亡儿童减半”的赔偿方法,杨立新称,这在侵权法上也是闻所未闻的。另外,杨立新认为,綦江彩虹桥赔偿案采用《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更合适。因为綦江彩虹桥垮塌案的赔偿不是交通事故赔偿,而是一个建筑物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了人身损害的赔偿。属于国家赔偿,即国有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欠缺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规定按照国家上一年的人平均工资,赔偿20年。 (选稿:王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