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3月1日报道:一封信从四川省广安县到重庆市梁平县,走了22年,事主非常生气,向媒体称欲索赔30万元。邮局称此事涉嫌诈骗,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决邮局分文不赔。
一封信走了22年
据梁平县邮政局投递组组长杨志华回忆说,2000年4月8日下午5点,他将收到的信件加盖次日邮戳时,发现一封信很特别,信封样式及书写格式与现在不同,出于职业本能和责任,他未过多思索就加盖了次日的邮戳。
4月9日上午,投递员杨仁江将信送到了收信人县城西大街房昌渝的住处。
当日下午,房昌渝一家人见窗台上有封写给自己的信,但信封很陈旧,便以为是以前的旧信,也未在意,待仔细一看,才发现信是当日到的,拆开一看内容,更是大吃一惊,原来信是已去世11年的父亲房良辅在1978年12月5日写的,内容是告诉他,自己的政策落实问题在当地(广安县)申请已得到解决,叫他不必去梁平统战部和梁平林场等部门过问了。屈指一算,这封信已走了21年4个月4天。
房良辅三十年代曾在国民党杨森手下当过两年教官,解放后在梁平林场工作,1958年在反右斗争中被错划为右派,1968年下放到广安县古桥,1978年平反,1989年3月去世。
2000年9月15日,房昌渝委托重庆某律师,一纸诉状将县邮政局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和为父落实政策找相关部门而误工的经济损失,但赔偿总额由向媒体称的30万元骤降至2万元,同时要求县邮局在报社登报赔礼道歉。
邮局也委托梁平县的律师杨传明应诉。一场全国罕见的因延误信件造成的官司拉开了序幕。
邮局称此案涉嫌诈骗
2000年末,梁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被告邮局对那封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申请进行物证鉴定,这一招着实出乎原告预料。法庭裁定同意进行鉴定,并委托重庆市公安局对信封的开拆时间,封口物料及氧化程度进行了重新鉴定。
2000年12月14日,重庆市公安局作出鉴定结论:1、无法确定该信封的开拆时间;2、该信封封口有两种粘贴物,不排除二次粘贴;3、该信封销票邮戳中时钉“12.5”的墨迹与邮戳中其他部分的墨迹着墨程度及油墨中碳黑、填充料的颗粒形态和细度不一致。
2001年1月12日第二次开庭,邮局用大量事实和证人证言证明原告房昌渝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父平反一事,于是认为此案涉嫌诈骗和损害商业信誉的犯罪嫌疑(但没有提出嫌疑对象),申请移交公安局进行刑事侦察,按先刑后民的原则暂停此案审理。
法院裁定不同意,审理继续进行。双方围绕适用法律、诉讼时效、是否侵权等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法庭判决不赔
庭审结束,法庭认为,“原告主张一封信走21年4个月4天是事实,予以确认。其次,因本案争议的是邮政合同纠纷,其权利义务主体应是寄信人房良辅与梁平县邮政局,房良辅死亡后,原告作为其子享有法定继承权,有权就本案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但该项权利是继受取得,应以其父享有的实体权利为基础。现原告主张一封信已走了21年4个月4天,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20年。再次,被告邮政局对平常邮件的内容不享有知情权,原告要求被告对因信件内容导致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有违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其主张赔偿精神损失和误工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房昌渝的诉讼请求。鉴定费用2318元,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810元,其他诉讼费850元,由原告房昌渝承担。
案件判决后,原告不服,向媒体表示准备上诉。被告对“法院认定这封信走了22年属实”不服,也准备上诉。被告律师杨传明则认为,法院判决结果是对的,但应适用邮政法,根据邮政法第14条规定,“凡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案件结果如何,将继续关注。 (选稿 王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