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君案判得不轻,团伙成员其实只有七八个,一审却有14个人是死刑,为他提供枪支弹药、作案线索的也都作了“陪葬”。
无独有偶,靳如超一个人搞爆炸,被判死刑的却有4个人,非法为他制造、提供爆炸物品的人也极可能一同跟他“上西天”。
有人可能会有疑问,不是依法治国吗?一“严打”就判死刑,这是不是乱来?是不是属于古人说的严刑峻法,判得太重?
其实1983年“严打”时就有人提这个问题了,而且反对意见还挺激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你要从重从快从严,干吗平时不这么做?干嘛要选个时间,选一个时期来点儿狠的,这不是有违法治精神吗?
这些争论一直没个结果,倒是1983年“严打”的效果有目共睹。笔者记得那时在家乡,三个女孩子出去卖点鱼,就得一天两块钱雇个人当“保镖”。否则就怕从玉米地里窜出个强奸犯来。“严打”之后,真是消停了不少年,所以许多人听到对“严打”的不同声音,感觉“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嘛,都不大理会。
不过,现在人们法制意识强了,有些事情不光看结果合不合理,还得看程序合不合法。这是进步的表现。不过,法律对同一种罪名,在量刑上本来就有一定的上下浮动量。
比如刑法第125条有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社会治安状况良好,量刑时判个10年也就罢了。反之,如果社会上搞爆炸的歹徒气焰还挺嚣张,怎可不严判、重判,处以极刑,以儆效尤呢?这样做,才最符合“法以警众”的精神。
这就不禁让人想到那句老话:“乱世用重典”。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市场繁荣,自然是盛世不是乱世。然而聚焦到社会治安这单个的领域,可又不那么太平。你看张君一伙是多么猖狂,你看靳如超就因为个人的私忿,造成了多么可怕的惨状!你再看看那些要钱不要命的“枪贩子”、“炸药贩子”,眼睛里哪里有国法?对这些不法之徒,不严惩怎能保民安?不严惩怎能平民愤?
严刑峻法,听起来很“残酷”,善良的人们也不希望出现这样的局面,只希望大家和和气气过日子。但是如果对张君这样一伙“杀人恶魔”,对靳如超这样的“变态杀手”搞宽大,又任由许军(为张君提供线索导致农行行长夫妇被惨杀)引狼入室,任由王玉顺(非法出售上万公斤炸药)助纣为虐,使无辜者生命被剥夺、财产被劫掠,这才是真残酷,这才是对善良人们最大的残酷!
乱世用重典,可能并不管用,“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盛世在必要的时候,也需用重典。经济越繁荣,人口流动越快,不法之徒危害社会的机会也相应增多,人们的防范意识又不那么强,这时就极有必要吹起“严打”的号角。“严打”不仅震慑犯罪,对那些忽视社会治安、对犯罪缺乏高度警惕的人们,也是一个极其必要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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