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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规定:克扣工资者要加付赔偿金
2001年4月29日 20:58

东方网4月29日消息:用人单位如果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今后除了要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外,还要支付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若具有这些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这项自4月30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指出,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新华社 王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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