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4月30日消息:全国人大财经委《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昨日谈到了投资基金法的未来总体框架,并对草拟稿的一些最新变化作了介绍。
王连洲称,中国的投资基金法的宗旨在于规范投资基金活动,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该法涵盖了各类基金。
他表示,希望能从募集方式上入手,实现统一立法的目标,但会在法律规定上有所侧重。如在募集方式上,既规范私募基金,也规范公募基金,而重点在公募基金;在组织形式上,既规范公司型基金,但更主要地规范契约型基金;在运作方式上,规范范围包括了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并主要在开放式。
他同时透露了在最新的投资基金法草拟稿中出现的一些新变化:一是取消了基金发起人作为独立当事人的概念。明确规定了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设立,不要求基金管理人必须认购一定的份额;二是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三是明确了投资基金法适用于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
对私募基金的一些原则规定,他说,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是成熟的投资者。一方面,投资者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一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有一定限制。对基金管理人实行资格认定和市场准入。对资金来源的合规性要求是对私募基金原则要求的又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