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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昨审结首例适用新《婚姻法》离婚案
2001年5月1日 18:55

东方网5月1日消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准予离婚”,根据正式颁布施行的新《婚姻法》,昨天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民庭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并当庭判决离婚。这也成为南京市适用新《婚姻法》的首例离婚案件。

据《现代快报》报道,蒋某与陆某都是下岗工人,两人1986年相识,4年后同居,但一直没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蒋某是再婚,她与前夫还有一女儿,陆某则是初婚,两人感情一般。1998年8月陆某离家出走,两人分居至今。

今年2月份,蒋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陆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昨天,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蒋某与陆某两人于1990年开始同居,一直未领结婚证,属事实婚姻。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当庭判决蒋某与陆某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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