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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依据新《婚姻法》审结两宗离婚案
2001年5月10日 12:49

中新网5月10日报道:新《婚姻法》已于4月28日颁布施行。5月8日,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两宗离婚案,分别涉及《婚姻法》新规定。

据深圳特区报报道,第一宗案件原告李先生系香港居民,1970年出生,1995年认识了比他大8岁的四川籍女子林某。1996年3月两人在四川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下一女儿。原告称,双方性格有较大差异,被告隐瞒真实年龄、并且未婚先孕,在此基础上双方才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吵架、打闹,感情已彻底破裂。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被告不尽作母亲的责任,狠心将15个月大的女儿丢给原告年迈的父亲后不知去向,至今已3年。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应准予离婚。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鉴于双方分居已3年,准予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并有权探视女儿两次。

第二宗案件是由法院调解解决的。原告刘女士与被告张先生于1993年结婚,1995年生下一男孩。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和,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刘女士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的抚养、探视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女方为儿子的监护人,男方享有对儿子的定期探视权,每两周一次,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此案主审法官称,本案是新《婚姻法》施行后我市首例协议约定探视权的离婚案件,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新《婚姻法》鼓励夫妻双方就探视子女问题达成协议,如果没有约定,法院将酌情判决非监护方对子女的探视方式、时间。

(作者 吴涛、吴伟忠、张敏 选稿 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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