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5月17日报道:今天上午,昆明卷烟厂在昆明市举行了“昆明卷烟厂与王军霞肖像权纠纷案新闻发布会。昆明卷烟厂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辽民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收;对本案进行再审。
1996年8月6日,香港《大公报》发布了一则广告,使用了王军霞的照片,并附有昆明卷烟厂的产品图片。1999年3月,王军霞以该广告侵犯了其肖像权、名誉权为由,起诉昆明卷烟厂。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昆明卷烟厂是该则广告的发布人,判决驳回了王军霞的诉讼请求。
王军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该广告系以昆明卷烟厂的名义发布,昆明卷烟厂又是该广告的直接受益人,因此,昆明卷烟厂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法院同时认为,昆明卷烟厂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没有委托香港恒通资源集团公司及香港《大公报》刊登红山茶香烟广告,也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侵权广告的发布与己无关。本月15日,判令昆明卷烟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向上诉人王军霞公开赔礼道歉,付上诉人王军霞赔偿金人民币80万元。
昆明卷烟厂法律顾问王北川在发布会上说,昆明卷烟厂从来没有在香港发布过任何香烟广告。在一审过程中,王军霞以及她的代理人始终认为,这则广告就是昆明卷厂委托发布的,香港大公报对当时经过的说明是不可信的。一审法院认可了我们的陈述,判决驳回了王军霞的起诉。王不服,上述到辽宁省高级法院。在二审过程中,王军霞的律师亲自到香港,找到了当时设计安排这个广告的副总经理洪文炳先生。这位律师提交给法庭的证据表明,昆明卷烟厂的说法是真实的。然而,正是在这一基本事实已经被证实的基础上,二审法院却判昆明卷烟厂来承担责任。
王北川律师认为二审法院判决错误的理由是:王军霞认为昆明卷烟厂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和名誉权。那么,判决昆明卷烟厂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就应该是昆明卷烟厂确实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是,判决书却没有一字提到昆明卷烟厂实施了什么行为,当然也就谈不上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这个判决实际上是要求我们对没有做过的事承担责任。这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二审法院没有采纳我们的意见,是由于“昆明卷烟厂既不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没有委托香港恒通资源集团公司及大公报刊登红山茶香烟广告,亦不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侵权广告的发布与己无关,”“故对昆明卷烟厂的此项答辩理由不予采信”。在这里让我们失望是,法院居然要求我们提交证据证明某件事情没有发生过。这种要求已经建反了证据学的基本原理了。这个基本原理就是——没有发生过的事情是不可能被证明的。王军霞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广告使用她的照片是“末经她本人同意”的吗?
王北川告诉记者,二审法院的判决错误是非常明显的。由于这个错误的判决,将给昆明卷烟厂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