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新闻网5月18日报道:麻旦旦,陕西省泾阳县一个19岁的农村姑娘,先被污蔑为卖淫女,被泾阳县公安局蒋路派出所的一名干警和一名聘用司机传唤、审讯,限制人身自由23小时,期间还被铐在篮球杆上;后又被说成是嫖客,连性别都被改掉;在案件审议期间,被迫做了两次处女检查。5月9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法院对这起荒唐之至的“处女嫖娼”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泾阳县公安局向原告麻旦旦支付赔偿金74.66元。
王军霞,第14届“欧文斯国际奖杯”获得者,第26届奥运会金、银牌得主,被誉为“东方神鹿”。在她获得奥运会金牌后不久,香港《大公报》B6版以整版登载王军霞挂着奖牌、右手微笑着高举鲜花的画面,通栏大字是“热烈祝贺中国奥运代表团高奏凯歌”,王的右手部位有两盒昆明卷烟厂出品的“红山茶”香烟,其下是:“香港政府忠告市民:吸烟害人害己。”5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肖像权、名誉权案做出终审判决:昆明卷烟厂登报向王军霞公开道歉,并支付王军霞赔偿金80万元。
80万元和74.66元,这两个相差万余倍的数字,让我们感到无比困惑和忧虑。
公民人身权利价值几何
在这两起案件中,被告方的行为都构成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给受害人的精神和心理造成了伤害。如果客观地加以比较,笔者认为,麻旦旦所遭受的侵犯更为粗暴,遭受的精神伤害更为严重。可是,麻旦旦所获得的赔偿却只有74.66元——一个让人不可思议的数字,也是让受害人备感屈辱的数字!
据报道,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对于国家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一天只有几十元钱,一个人即使被无辜关了10年,也只能获得10万元的赔偿。这就是说,麻旦旦被关押23小时,前后跨度两天,按两天时间计算只能获得74.66元的赔偿。而对于麻旦旦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国家赔偿法》只规定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三种形式予以“赔偿”。
国家权力是用来保护公民权益的,一旦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了侵犯,国家权力就会对过错方实施处罚。那么,当这个过错方是某个社会成员(单位)时,赔偿金额动辄几十万元、上百万元,而当这个过错方就是国家权力本身时,处罚力度竟变得如此轻描淡写!试想,如果这起“处女嫖娼”案的过错方是某个社会成员或单位,也会是仅仅赔偿74.66元就完事了吗?
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不仅体现在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尊重和互不侵犯,更应体现在国家权力对普通老百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上。国家权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赔偿,决不可轻描淡写、敷衍了事。从一定意义上说,《国家赔偿法》的标准反映了公民人身权利价值几何的问题,从中可以看出普通百姓的人身权是否受到了真正尊重。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袁曙宏说,这个案件最大的悲哀就在于《国家赔偿法》本身。而笔者则进一步认为,74.66元不仅让麻旦旦备感屈辱,更让全体国民极为失望。人们不禁要问:难道我的人身权利就值这几个钱吗?
是国家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关于一些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执法犯法、为非作歹的事情,我们已经听过许多了,却依然屡禁不止且愈演愈烈。笔者认为,滥用国家权力的行为本身,就是对国家权力的公然藐视和侵犯,他们的过错虽是在执行国家权力过程中犯下的,但过错本身并不是国家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应和普通公民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同等对待。在这起“处女嫖娼”案中,所涉及的办案民警应对过错负全部责任,他们作为被告时的身份不再是民警,而是普通公民,他们的过错也仅仅是个人行为,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该赔多少,就赔多少,不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标准进行赔偿,赔偿不应当由国家来承担,而应当让违法者个人来承担。
据报道,泾阳县公安局已对这起“处女嫖娼”案的办案民警、相关领导进行了处理,有的被撤销职务、行政降级,有的被开除党籍、留党查看,有的被离岗培训、勒令辞退,等等。而这起案件所涉及的民警,颠倒黑白、指鹿为马、伪造证据,已构成了刑事犯罪,案件处理的结果,不仅没有将他们绳之以法,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而且连民事(赔偿)责任也让他们逃了过去,只受到了行政处罚和党内处理。笔者不禁要问:莫非职务、党籍能够抵罪?
职务、党籍能不能抵罪,社会已有公论,笔者不再赘述。加大对执法犯法者的处罚力度,有利于遏制滥用国家权力现象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已是人所共知、人所能解的道理,为何在实际执行过程总是那么难?总是违背了这个道理?
麻旦旦是幸运的
王军霞是幸运的,她用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麻旦旦也是幸运的,毕竟,她的不幸遭遇引起了众人关注的目光,赢得了人们的同情和思考。虽然从字面意义上,王军霞和麻旦旦的人格平等,享有同等的人身权利。但是,如今这年头有谁想欺负名人,那是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愚笨行为,而欺负欺负普通老百姓,往往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除非这事备受世人关注,除非这事被闹得沸沸扬扬。
写到这里,笔者不禁想起年初的那起“同济研究生安徽遇害”案来。在案件的后续采访中,当地不少农民说,亏得亓培玉(遇害人)是一个研究生,不然,怎么能造成这么大的声势?怎么能“迫使”有关部门一查到底?有多少普通老百姓遭受的冤屈无人知晓,不了了之!
笔者读此报道时,心里一阵凄然。“有理不在言高”,然而,社会上又有多少不合理、不公正、是非颠倒、黑白难分的事情无人理睬?有多少“有理”者的声音被无情淹没而无以“言高”?不幸能被闹得波澜四起,是不幸者的万幸,却是法律的悲哀,也是整个社会的悲哀。
如果通过这起荒唐的“处女嫖娼”案,能够唤起更多人的理智思考,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那么麻旦旦遭遇的不幸和屈辱也算值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