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就精神损害赔偿作出司法解释,给了法官很大的裁量权。法官可根据6种因素,综合过错程度、手段、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赔偿人的经济条件等等因素,最后“说了算”。其中的“度”都由法官掌握,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公正、善意地行使司法裁量权,而不能滥用权力随心所欲。但现实是,有些法官并没有将这种裁量权作为秉公执法的更高要求,而是将它化作了再一次剥夺公民应得权利的工具。
据报道,5月9日,发生在陕西泾阳县的“处女嫖娼案”终于有了一审判决,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判处被告泾阳县公安局支付受害者麻旦旦赔偿金74.66元。而麻旦旦原先要求的精神损失索赔金额是500万元,反差之大令人咋舌。
事起于今年1月8日,麻旦旦被泾阳县蒋路派出所干警带走审讯,随后泾阳县公安局认定麻旦旦为“男性”并且有“嫖娼”行为。麻旦旦申请复议,咸阳市公安局两次让她到医院进行“处女膜完整”鉴定,结果都证明她仍是处女。麻旦旦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
当然,并不是麻旦旦要求赔偿多少,法院就要判多少,法院是独立的,它只应而且只能尊重事实。但麻旦旦遭受那么大的心理创伤而只获得不到百元的精神赔偿,不能不让人感觉到有些法官在亵渎精神赔偿,甚至是对最高院就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一次反动。这是明显地忽略人的精神价值,不重视或漠视对无形损害的保护。
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规定具体标准,是因为经济条件、时间、地域的不同,各种案件类型的不同,难以定出具体的数额标准。但任何法律都要由人来执行,如果人的职业道德、职业素养没有保证,“自由裁量权”反而会因赋予了他们更大的执法空间而被他们恣意发挥,从而演绎成一条可笑的法律条文。判还是不判?判一万还是判100万?他们的“一念之差”就有可能颠倒是非黑白。
贞操权是人的人格尊严、人格的完美、生理上的完美不受侵犯的一种权利,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虽没有对贞操权作具体的规定,但并不是说贞操权受侵害就不能获得精神赔偿。不久前,深圳26岁的处女王丽被一个叫李伟的澳大利亚籍华人强奸,最后罗湖区法院判被告李伟赔偿王丽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这是我国大陆第一例女青年贞操受损获赔案。与王丽不一样,麻旦旦不是肉体被强奸,而是精神一次次被“强奸”。如果说王丽的肉体处女膜还值8万元的话,那么麻旦旦的“精神处女膜”只值区区74.66元,无论如何都难以从法理上给以有说服力的解释。
而这都是手中握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官所决定的。那么,谁来管一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让它在法律之外胡乱“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