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5月21日消息:西藏自治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西藏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分为9章共65条,对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拉萨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等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据西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巴桑罗布介绍,去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按照立法法对地方立法作出的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85年制定颁布的《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与立法法的一些规定不相符合,并且也不能适应目前自治区立法的实际需要。因此,西藏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