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5月21日消息:根据我国卫生部1993年7月颁布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造成传染病扩散的采供血机构、供血者和医疗机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卫生部又在1995年2月颁布的《关于加强血液管理的通知》中强调,各级各类采供血机构在供血(浆)者每次健康检查和每份临床用血检测中,必须立即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丙型肝炎病毒抗体和梅毒等项检测,不得漏检和不检。
卫生部的三令五申对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看来没发生效用,不管该院对本案最终是否承担责任,他们采供血无序的状况却暴露无遗。
纯洁血源刻不容缓。卫生部在另一份《关于整治采供血机构和血源队伍的通知》中明确告知:由嗜血敛财的“血头”“血霸”控制的个体供血者中,丙肝感染率高达10-30%,个别地区的个体供血者中还发现艾滋病抗体阳性者,已经面临经血液途径传播艾滋病的威胁。于是,1998年10月《献血法》颁布实施。
本案提出了一个必须严重关注的问题———依法治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