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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落户小城镇放宽条件 土地经营权可保留
2001年5月26日 20:32

东方网5月26日消息:为加快中国城镇化进程,国务院近日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地应于今年10月1日前全面部署开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意见》指出,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它建制镇。凡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意见》指出,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意见》要求,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审核把关,严格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

《意见》要求,申报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经审查后,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

《意见》要求,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均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机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意见》强调,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既要有利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又要充分考虑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要使小城镇的人口增长与经济和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相协调,防止在发展小城镇过程中不切实际地“一哄而起”,盲目扩大规模,大量占用耕地,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

编辑:彭金凤  来源:人民公安报 作者:郑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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