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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领导因决策失误致重大损失应引咎辞职
2001年5月31日 09:53

东方网5月31日消息:“领导干部因个人决策失误或工作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引咎辞职。”这是深圳市最近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重要内容。

据报道,这份文件包括了这样一些引人注目的内容:建立辞职制,领导干部因个人决策失误或工作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引咎辞职;推行全员聘用制,三分之一的局级岗位进行公开选聘;干部上任前一律实行公示制,市区党政机关新提任的科级以上干部,必须试用1年,试用期满,要进行严格考核,考核中民意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或被单位鉴定为不胜任的,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确定是否胜任,不胜任的解除试用职务;经组织考核认定,不适于继续担任现职的,可责令其辞职,或按规定免职、降职、待岗;今后,市区两级党政机关的领导职位,凡出现空缺的,一律采取缺位竞争方式,确定任职人选;确定拟提拔的人选要进行民主推荐、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

与此同时,深圳还将建立有别于国家公务员制度和企业员工制度及事业单位职员制,取消事业单位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线,事业单位职员能进能出和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

此外,《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规定,凡未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已制定但未落实;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等情况均视为未履职或未完全履职的行为,其行政负责人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办法规定,凡是在任期内发生一宗死亡30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的,将给予事故单位所在镇政府、市或区行政主管部门负主要责任的负责人和负重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与事故相关的区政府有关部门、事故单位所在的区人民政府、与事故相关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

编辑:周 湘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李桂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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