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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一致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必要修订
2001年7月12日 21:35

东方网7月12日报道:前不久,针对今年4月初上海爆发的百盛购物中心和太平洋百货之间的争斗,全国大型百货零售企业贸易联合会和上海百货商业行业协会及华东政法学院专门组织座谈会,对“太百之争”引发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太平洋挤压百盛

2001年4月6日,位于淮海路和陕西南路口的上海百盛购物中心举办店庆促销活动——满199送80元。几乎与此同时,针对百盛生日庆典上的狙击战也在“太平洋百货”的店堂里开始了,太平洋百货管理人员不由分说就在许多专柜贴上“满200送80”的广告牌,理由很简单:参加百盛促销活动的厂商必须对太平洋的顾客一视同仁。除此之外,太平洋百货还召集部分供应商开会,要求他们向商场递交一份书面保证书,内容涉及合同到期后不再与“百盛”续约的承诺。对于保证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百盛”续约的企业,“太平洋”将会提供更优惠的合作条件。太平洋还表示,如果供应商执意参加百盛的活动,就必须从太平洋在上海开设的3家百货店里全部撤出。

很快,在太平洋的挤压下,部分供应商被迫在“百盛”暂停营业,有的供应商甚至选择撤柜。百货商场中厂家进进出出也是一件平常事,但在店庆期间数家供应商突然拂袖而去,着实让“百盛”有些措手不及。到4月9日,选择在“百盛”撤柜的供应商达到了9家。

事实上,早在1995年百盛公司在四川成都就曾受过太平洋百货的挤压。无独有偶,一些与太平洋百货临近的商场港汇广场、富安百货和汇金百货等都有过类似遭遇。

目前,太平洋百货在上海和西南部共有6家店,年营业额可达新台币百亿元。在传统百货商业不敌新兴业态——连锁超市、大卖场,太平洋百货却是上海百货业中的一抹亮色。许多业内人士在指责“太平洋”的同时却不得不承认:太平洋百货可能是上海做得最好的百货公司之一。

相比之下,作为太平洋百货的直接竞争对手,百盛在上海只有淮海路陕西路口一家店,在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在这种情况下,“百盛”只有选择联合沪上部分商业企业,订立“君子协定”,希望联手抵制太平洋的霸权行为。同时,“百盛”还积极寻求舆论的支持,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百盛吃了哑巴亏

据了解,百盛之所以不愿诉诸法律,而采取联合抵制的办法对付太平洋百货,并不是因为没有法律可以制裁太平洋的行为,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在法庭上几乎没有供应商愿意公开作证。因为供应商出庭作证即意味着与“太平洋”彻底撕破面皮。

太平洋百货依靠自己在上海拥有三家分店的强势地位,胁迫供货商从竞争对手处撤柜,但撤柜与否,最终的选择权还在供货商自己。从这点意义上讲,又很难说太平洋百货违反自愿原则。

政府规范商家竞争行为的依据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上海市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两法总则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予处罚。

“太平洋”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纵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全篇,根本找不到“太平洋”违法的任何直接依据。两法列举了下列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行为:假冒商标、市场准入限制、商业贿赂、虚假广告……强令供货商撤柜的行为居然不在其列。欲从法律上将太平洋的行为界定为一种不正当竞争,似乎比较牵强。“太平洋”就是在这种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将其不违法的、但令竞争对手难受的行为扩张至极限。否则,“百盛”也不用大张旗鼓寻求舆论支持,只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即可。

“太平洋”认为:如果“百盛”不搞这样的促销,自己也不会出此下策。尽管“太平洋”提出了削价要求、坚持苛刻的成交条件,但毕竟大家都有选择商业伙伴的自由,也有权阻止有贸易关系的伙伴转向竞争对手。从这一角度出发,“太平洋”有自我保护的主观愿望,而非单纯挤压对手。

事实上,“太百之争”是百货业长期恶性竞争的集中表现。今天你“百盛”借口店庆四周年搞促销,明天我“太平洋”想出个理由酬宾。据说贸联会在讨伐太平洋百货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联笔签名过程中,不少企业显得底气不足,因为他们曾经也或多或少举办过类似活动。

供货商敢怒不敢言

在百盛积极寻求社会舆论支持的同时,作为最直接的受害者,理应申冤的供货商倒沉默不语。私下,一些供应商表示“说实话,我们做生意要考虑利益。现在三家太平洋压下来,我们吃不消,所以不得不考虑与百盛在配合上的问题。”他们承认,太平洋百货在上海有3家连锁店,如果放弃了太平洋就等于放弃了3家商场,这样的大商家得罪不起。

长久以来的中国,在制造业资本与商业资本的合纵连横中,唱主角的一直是前者,供应商和销售商的关系似乎是一成不变的。但现在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商家在这场漫长的牌局中拿到了越来越多的大牌。一些实力雄厚的连锁超市对供应商近乎苛刻。

″只要把握住终端(零售),上游(货源)这块就可以控制。等到厂家生产的产品必须通过我来卖出去的时候,我就有资格跟厂家谈条件了。”拥有30多家连锁商城,年销售额逾30亿元的国美就可以这么“牛”。今年劳动节前后,据说南京苏宁也很“横”,强制店内各家电品牌降价促销,各家电厂家敢怒不敢言。他们就是能利用自己的渠道优势来制约生产商,在愈演愈烈的家电价格战中,商家在幕后呼风唤雨,兴风作浪,作用绝对不容小觑。

国内营销界专家,中山大学教授卢泰宏用三个”最”字表达他对零售业未来走势的看法:“‘通路’是目前市场中最混乱的一块,是变数最多的一块,同时也是决定竞争胜败的最主要的一块。在商业资本走向辉煌的进程中,最耀眼的是连锁商业的明星——联华、家乐福、国美、三联……‘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虾米吃泥沙’,这条延续了数千年的商业自然规律似乎正在改写。在新的竞争格局中,‘鱼群’才是最厉害的角色,这条真理被2001年春天上海的“太百之战”再一次确认。”

企业竞争行为亟待规范

参加此次研讨会的法律界人士普遍表示,太平洋的这招”擦边球”充分暴露出了我国现行商业法律法规中尚待完善之处。尤其是在中国将要加入WTO之际,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增补与修订和《反垄断法》的制定一样势在必行。

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王立民认为:“太百之争”的出现是历史的必然,证明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竞争是市场经济最本质的东西就是使社会资源得到最有效的配置。但市场经济在发展中,一定会出现垄断、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的现象。在我们改革开放的前期,我们以牺牲市场秩序作为代价换取市场效益。但目前这种做法已经显露出恶果。

“没有竞争的经济是低效的经济,但是不加以规范的竞争却是破坏经济的竞争”同是华东政法学院的王士英教授用这两句话说明商业的秩序需要规范,商业竞争也亟待规范。中国要发展经济,呼唤公正平等,反托拉斯的有序竞争,保护企业正当合法利益,特别是那些弱势企业,中小企业的权益。

专家们一致认为,当前的两个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部分内容已经明显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于1993年,而《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是1995年出台的,两法的制定至今也都已经相隔多年,而这几年又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现在是时候对该法做些必要的研讨和修订了。

 选稿:王怡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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