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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行贿者宣战 设置"性贿赂罪"获得支持
2001年7月14日 16:44

南方周末7月14日报道:2000年12月15日,临近岁末。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当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向全社会宣称,“中国将从明年起加大对行贿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

如果说,当时人们还只是将对这一宣称的理解停留在概念层面上的话,那么,到了2001年中,中国司法机构用实际行动向外界证明了他们力图严惩行贿者的决心:7月3日,向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行贿310多万元的原江西省温圳粮库南昌办事处副主任周雪华,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这个无期徒刑的概念是,按照新刑法的规定,这是作为行贿罪可被判处的最高刑事处罚。周雪华由此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因行贿受惩处者中最为严厉的一个。

从3年到无期

在1997年之前,中国《刑法》中对于行贿者的惩处规定是,“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意味着,某犯罪分子向某官员行贿1000万元,该官员可能因此而被判处死刑,然而,行贿者所受到的最高处罚,也不过是3年有期徒刑。

以此来对行贿的风险和收益比进行一番评估,便可得出一个很明显的结论:与行贿者可能获得的收益相比较,他所要付出的代价无疑要小得多。更何况,在大量的行贿行为中,真正被司法机关查处的比例相当低。这显然又进一步降低了行贿者的风险。

正因为如此,不少人将贪污贿赂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归结为对行贿者的处罚太轻。中国司法机关开始酝酿从法理以及实际操作上,加重对行贿行为的惩处。

1997年,中国对《刑法》进行修正。一个重要的改动,便是表现在对行贿者的惩处上。新刑法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这一修正,充分体现了法律制定者对行贿犯罪危害性的重视。事实上,检察机关也确实加大了对行贿者的惩处力度:中国近几年查处的行贿案件,在1998年是837件,1999年是984件,到了2000年前11个月,这一数字已高达1199件。

然而,另一个数字还是表明,有更多的行贿者逃脱了应有的惩罚。据报道,2000年,江苏省查处的受贿案是1010件1022人,而查处的行贿案则仅有87件87人。前者是后者的10余倍。

尽管这一数字的出现有诸多原因,比如行贿者和受贿者在量上并不是对等的关系等,但如此悬殊的倍数,还是表明了不管是在认识上,还是在实际执行上,对行贿者的惩处均有待加强。

事实上,近年来,人们已经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面对严重的腐败现象,单纯对受贿者的惩处已经不可能解决全部问题。实际上,如果细究腐败的发生史便可发现,腐败往往遵循着这样一个循环:行贿—受贿—渎职—非法利益—行贿。也就是说,行贿是一系列腐败行为发生的起点。所以,要从根本上消除腐败,加重对行贿者的处罚已经显得颇为必要。

放在从根本上遏制、杜绝腐败这一大背景下来考察,便不难理解中国司法高层近年来屡屡表示,对行贿者要采取更严厉措施的原因了:继在刑法的修订上加大对行贿者的处罚规定后,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随后在2000年末决定将行贿案作为2001年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而这次对行贿者周雪华作出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最严厉宣判,正是这一精神的充分体现。

如果我们再联想到前不久,关于是否该设置“性贿赂罪”这一新罪名的讨论引起人们普遍关注,并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民间舆论和部分官员、学者首肯这一现象便可充分看出,对行贿者的惩处,目前在中国已经获得非常广泛的心理支持。

光有重典是不够的

然而,要想从根本上消除腐败,仅仅靠加大对行贿者的处罚力度还是不够的。分析人士认为,至少有下面几个因素亦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首先,行贿受贿在一段时间内泛滥成灾之后,不容回避的一个事实是,办什么事情,均需要请请客送送礼,这在不少地方已成为一种风气。说得更严重一点,它已成为一种游戏规则。不遵守这一游戏规则,办事情便会遇到很多障碍。从这一点来讲,行贿者也是这一风气或游戏规则的受害者。尽管他走上了进一步败坏社会风气、维护坏的游戏规则的道路。

其次,我们还得注意,行贿者为何愿意拿出巨额资金向他人行贿?正如周雪华所说:“我记得有谁说过这么一句话:人啊!一是用针刺自己的肉很痛;二是从自己口袋里掏钱给人很心痛。”

没有一个企业经营者愿意主动将自己的钱拿出来行贿给他人,他要是忍痛这么做了,正是因为对方手中掌握了可以对资源进行配置的大权。而这些权力,或者是本应该交由市场来完成,或者说过于集中。通过行贿换取权力的支持后,他便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甚至于在一定程度上说,不获得这些权力的支持,他有可能连正常的利益也无法获取。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行贿者大军中有14%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行贿的动机,也在于这可以获得超出寻常的升迁机会。因为贿赂上级,即“买官卖官”,在个别地方已成为官场的游戏规则。更可怕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通过行贿获得认同之后,他会想方设法变本加厉地寻求更大的利益,来弥补自己当初的“付出”。

我们可以反观一下西方国家对行贿行为的惩处措施。如德国和意大利,对行贿罪的处罚虽然都在三年徒刑以下,但他们更注重用市场解决问题。国家对经济事务的干预主要在于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由于行政权力介入的机会很少,经济主体通过行贿获取非法利益的可能性也就越小。

所以,我们一方面要为加大对行贿和受贿者惩处力度的行为叫好,这无疑将极大地震慑那些敢于铤而走险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解决审批权过多过滥、办事弹性很大等问题,杜绝行贿者可乘之机。并在转变政府职能、增加操作透明度等这些系列工程上下功夫,斩断权钱交易的空间,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

 选稿:娟子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李一言 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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