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7月14日消息:中小学生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作为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昨天,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这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学校对学生的伤害事故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反之学校不负赔偿责任。
为了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保障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上海人大常委会在全国首次起草了《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详细地列出了学校是否负责的条款。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学生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而家长那种只要孩子出了事学校就得赔的思想也应该转变了。《条例》列举了10条学生发生事故而学校免责的条款:事故在学生自行上下学途中发生;学生擅自离校发生事故;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事故;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学生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事故由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的原因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事故由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学校管理并无不当;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服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事故;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选稿:夏 杰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黄俊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