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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不得在居民住宅建筑物内新设歌舞厅
2001年8月6日 11:03

东方网8月6日消息:《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修订)》日前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此次修订着重对广州全市的建筑、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进行了补充,为不少饱受噪声之苦的广州市民撑起一把保护伞。

近几年来,广州娱乐场所噪声污染扰民情况比较严重,投诉逐年增多,特别是设在住宅楼宇内的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对居民造成较大干扰。据统计,从1995年至1999年,广州市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投诉5年间增长了8倍,饮食娱乐业和建筑施工的噪声污染投诉也增加了2倍。针对这一情况,《规定》在第29条规定,不得在居民住宅建筑物内新设歌厅、舞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已经设立的,必须采取措施,使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的标准。违反这一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规定》还对可造成噪声污染的路桥建设要求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措施。

 选稿:夏杰 来源:新华网 作者:徐清扬 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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