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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将依法保护出租汽车司机合法权益
2001年11月27日 20:32

东方网11月27日消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今天宣布,从今以后,北京市出租汽车司机如果和公司发生纠纷,在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时,可诉至法院。对出租汽车司机与公司之间的纠纷案件,法院将予以受理。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日前正式下发《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对法院在受理案件的范围及立案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据统计,目前,北京市有出租汽车6万余辆,具有出租车运营资格的司机则超过10万人。近年来,随着北京市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逐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原有的管理模式相应地做了许多改革与变动,同时也引发出许多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之间、小公共汽车个体户与发包公司之间、买卖出租汽车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商事纠纷。在这些纠纷中,出租汽车司机始终处于弱势群体地位,且人数众多、人员社会背景复杂,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启动司法程序,依法保护出租汽车司机的合法权益,疏通其主张权利的渠道,显得尤为重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位负责人表示。

为此,今年以来,北京市高级法院会同北京市劳动局、市交通局,就如何受理此类案件问题进行了3次专题研讨及协调,在三方取得共识的基础上,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下发了有关《处理意见》。

 选稿:祁贺 来源:新华网 作者:刘玉民 吕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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