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12月30日报道:12月27日,本报报道了《“人民大会堂”
香烟遭质疑》一文,对“人民大会堂”香烟商标是否属于注册不当和抢注行为提出了疑问。日前,生产“人民大会堂”牌香烟的厂家——辽宁烟草公司营口卷烟厂对此进行了解释。
该厂驻京办事处主任李平对记者说:“我厂始建于1909年,是具有国家烟草专卖经营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卷烟生产企业。‘人民大会堂’商标是我厂于1960年11月30日依法注册的老牌号商标,至今已有40余年的历史。由于我厂遵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因商标文字、图形改变等原因,至今已分别注册了4次。”李平表示:“因为我厂已拥有‘人民大会堂’的商标所有权,因此只有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有权裁定该商标是否为注册不当或抢注行为,其他单位无权确定。”
至于该厂是否与人民大会堂管理局有联系,李平说,他们厂于1986年1月开始派专人在人民大会堂销售“人民大会堂”牌香烟,直到1993年12月双方才结束这种长达8年的合作关系。
记者同时又与人民大会堂管理局取得了联系,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营口的这家卷烟厂现在与人民大会堂管理局既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又没有任何经济往来。
1998年12月,该卷烟厂又以“人民大会堂”字样和建筑图形重新申请注册,人民大会堂管理局在2000年4月21日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异议。
记者了解到,今年12月1日刚刚实施的新《商标法》在其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也是在这一条中规定: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编辑:禇宁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戴菁菁 袁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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