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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告联通!" 一消费者拍案而起
2001年12月31日 01:02

12月17日,刘钧(化名)将委托律师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递交告中国联通的起诉状,要求中国联通就长城军网撤网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据最新消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了。至此,刘钧成为了因为长城军网撤销对中国联通提起诉讼的第一人。近日,本报记者在第一时间采访了当事人刘钧。

12月11日,北京的天阴冷低沉,刘钧的心情也是如此,最近他正为CDMA手机的事情发愁。如约,我们在办公室见面,简单的寒喧之后,性格内向、说话办事沉稳的刘钧铮铮地说:“我要告中国联通!”刘钧口中蹦出这7个字,充满了对维护自身权利的渴望,同时也透着股愤怒。

“我不满的是,中国联通利用手中的国家垄断资源和垄断地位强制消费者去消费。”说到起诉中国联通的理由,刘钧显得有些激动,“中国联通的撤网公告,实际上已经变更了用户和长城移动通信之间的协议中服务内容,而这是需要双方共同协商的,中国联通根本就没有把用户的权利放在眼中。”第一次接触官司的刘钧表示,要把发生在自己身上这些不合法的事情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花了钱受挤兑,为什么当初的承诺现在就不能履行呢?”

胳膊拧大腿

“中国联通实际上是把他造成的损失转嫁到了消费者头上,中国联通应该为消费者提供手机,或者承担更换手机的费用。”更让刘钧感到愤愤不平的是,“如今中国联通所提供的三种赔偿方案,我根本不可能接受。”

据悉,中国联通目前提供了三种补偿方案:一是可转入中国联通CDMA网,执行国家规定的CDMA移动电话资费标准,保留原话号码,赠送UIM卡一张,开通国内漫游,在2002年12月20日前转入联通CDMA网的用户可得到每月50元通话优惠;二是办理拆机销号后转为GSM130付费用户,可获赠一张130SIM卡及每月50元通话优惠;三是办理拆机销号后转为如意通预付费用户,可获赠一张如意通SIM卡及共计650元通话优惠。对未接受以上优惠转网方案的用户,可在2002年12月20日前保留试验网付费标准保留原电话号码。而实际上中国联通已经在12月1日强制停止了长城133军网的漫游功能,刘钧的133手机已经被迫沦为了本地通。“有人粗略计算了中国联通的补偿大概是1550元,而换手机的成本要高于1500元,每月50元的补偿明显不足以弥补更换手机所带来的损失,何况我的工资水平不足以更换手机。”如今市场上零售的CDMA手机比GSM手机平均高出1000多元,刘钧感到无奈,“如果要更换,我希望是在不影响我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前提下更换。”

谈到当初为什么要选择CDMA,刘钧告诉记者,因为当时CDMA在广告中宣传是“绿色”手机,技术先进,语音质量与固话一样。在签定的协议书中,北京长城移动的覆盖范围是北京市内、各郊区县县城等地,承诺很快将实现市区室内近95%的覆盖,更具有诱惑力的是低于GSM网一半的通话费。刘钧表示,自己的家人都是中国移动的用户,但CDMA的这些宣传和承诺使他动心选择了CDMA。“实际上我对资费的提高并没有什么意见,我也很理解中国联通作为一个企业生存的难处,如果中国联通提供手机后,提供新的功能,使消费者能够享受到与GSM网络一样功能,我是心甘情愿地缴费的。”刘钧说,“但是万万没有想到,CDMA会给我带来如此的遭遇。”至于会去选择什么样的网络,刘钧表示,“如果这次长城133CDMA闭网一事给我造成损失,也许我会考虑转网。如果我败诉,我仍然不更换手机会坚持使用直到2004年网络关闭,到那时我才会考虑更换什么样的网络。”

不少用户表示声援刘钧,一位陈姓北京CDMA老用户反映,中国联通接手长城军网后,所谓很快将实现市区室内近95%覆盖的承诺在他看来不过是一纸空文,不仅如此,连协议书中承诺的覆盖北京各郊区县县城、主要旅游景点的起码条件都没有兑现。“2年了,CDMA希望用户对试验阶段少许的盲点、中断和信号不稳定表示理解,我们已经理解了2年了,但等来了什么?等到的是新网建成了,你们这些老用户要么多交钱,要么就滚蛋。”这位用户对联通的强制闭网做法表示极大的愤慨。

将诉讼进行到底

对于状告中国联通的决定,刘钧的家人和朋友都表示不支持,“打官司,你花不起这个钱也花不起这份精力”,甚至有朋友告诫刘钧“凭借你个人的力量根本斗不过中国联通,这无疑是胳膊拧大腿”。不过,刘钧似乎是铁定了心,“我会坚持到最后,但我不会盲目地去硬碰。”据悉在朋友的帮助下,一个律师愿意免费代理刘钧诉讼事宜,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据最新消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了。刘钧要求的赔偿金额并不高,他说,“我起诉中国联通的真正目的,并不是我想通过这种手段出名和牟利,而是把此次撤网给我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刘钧表示,尽管自己的律师对这一官司很有信心。但不管官司最终如何,自己都无怨无悔,毕竟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作为这个弱势人群的一份子,自己已经为维护自己权益努力过了。

在谈到有没有考虑选择集体诉讼方案时,刘钧表示不赞成,“集体诉讼中国电信磁卡电话的败诉,让我慎重选择了个人提起诉讼。尽管集体诉讼可以降低费用,但统一所有人的诉讼请求难度非常大,这也会给有可能出现的庭外调解带来障碍。”不过刘钧认为这个案子意义非同一般,一旦胜诉将会给今后类似的诉讼带来非常大的影响。

刘钧说,现在已经入世了,中国的电信运营公司如何不加强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如何去和国外电信大鳄竞争?他说,“他们顶多有3年的缓冲期改善形象,3年一过再不改恐怕连他们的生存都将是个问题。”当然刘钧相信,在这3年里,大城市的此类服务问题会越来越少,服务意识和消费者至上的意识会越来越强。”

律师的说法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的李庆民律师。据李庆明出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享有九大权利。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力。李庆民告诉记者:“中国联通与长城移动通信之间的购并合同,变更了与消费者之间合同服务内容,然后以公告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事先没有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实际上就是侵害了消法所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由此引申出来的求偿权和公平交易权也受到了侵害。”“实际上,随着手机购买行为的发生,使用期限?承诺的漫游服务等,当然也包括合同以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服务项目都是有效的服务约定。”李庆民解释说,“取消服务,或者变更服务内容,都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侵犯。”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依照我国颁布的新经济合同法,如果是企业之间发生购并,所有的债权和债务发生转让,新的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带有政府行为,由此给客户的利益造成的损失,企业照样要承担消费者的损失。

李庆民认为:“中国联通对长城电信的并购,是合同变更了主体,依照我国颁布的新经济合同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中国联通应当承继购买公司所有的债权和债务。如果原合同的变更没有经过合同中所约定的乙方即消费者的同意,具体到本案中就是中国联通以公告变更合同的服务内容,我们是可以认定合同的变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当然通讯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它涉及到国家的通讯频段这一垄断资源,政府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来管理约定。具体到本案实际上就造成了公共资源与私人权利的冲突,但由于这一资源是由中国联通这家企业来经营,同时中国联通具有垄断地位,解决的方式还是应该依据双方的协议。中国联通的公告事先没有经过消费者的同意就发布了,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这应该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所有的损失应该是由中国联通来承担。退一步来讲,如果是政府部门有批文,但是政府部门也不应该替消费者行使选择权,这就造成强迫消费,而消费者得到的是受到限制的选择权。”

全权委托律师处理后,目前刘钧已不再为案子操更多的心了,每天只是和律师简单地沟通一下。“这是我第一次接触官司,打不赢对自己来说也没有什么损失。据我所知,中国联通的律师班子也在研究发布公告后法律的对策。”

 选稿:李丹枫 来源:中国青年报-数字青年 12月30日 作者: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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