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12月31日报道:“未经他人许可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今后不再适用。昨天公布的我国第一部系统针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规定》指出:只要通过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都可以成为有效证据。
此次出台的《规定》中写明:第一,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方法取得的证据为非法证据,比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取得的证据;第二,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比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取得的证据就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规定》还对“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了细化,完善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同时也就实践中常遇到的专利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搁置物或悬挂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医疗行为侵权等诉讼采用举证倒置。比如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就要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过错。
《规定》共83条,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选稿:靳慧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杨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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