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4月3日消息:台湾“立法院”2日三读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同意开放大陆资金入台投资土地及不动产,并授权相关主管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在昨天的会上,有关《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六十九条,将现行的大陆资金来台投资土地及不动产完全禁止改为“许可制”,即经过台湾主管机关“陆委会”的许可,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以及在第三地区有投资的公司,可以在台湾投资土地和不动产。
据悉,初步规划未来开放的项目包括农牧经营、旅游设施、住宅及写字楼、体育场馆、工业区及厂房、高科技园区、海埔新生地和新市镇等。具体的许可办法,将由“陆委会”制订后发布。
对于大陆出版物入台问题,在昨天的会上仍无结果,只有一项附带决议,要求“陆委会”在本会期休会前,将各方意见汇总,再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昨天的会上还对台商投资大陆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修改。包括台商投资大陆所得不再重复课税、未经许可前往大陆投资的台商,可在此修正案后6个月内,向台湾有关主管单位申请许可。
编辑:吴菁 来源:人民网 作者:王连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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