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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妥离婚手续几天好?上海不会提速
2002年4月11日 06:03

主持人的话

北京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日前承诺“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只需3天”;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则表示本市的协议离婚不会提速,仍为一个月。

对此,人们议论纷纷,一种认为,“宁毁十座庙,不拆一门亲”,是套在人们身上的精神枷锁,名存实亡的婚姻何必要维持或调解,不如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速速离婚。另一方则认为,“百年修得共枕眠”,协议离婚3天搞定似乎太草率了。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还是听听当事人的吧。

三天?拖着也只是伤害

王女士 会计 探讨办理离婚手续时间长短的利弊,也要因事而异。对于实在无法避免的根本性家庭矛盾,离得快未尝不是件好事,可以减轻双方当事人在这一段时间中的煎熬,以快刀斩乱麻。我一个朋友当年和丈夫同甘共苦。丈夫事业小有成绩时,便在外面拈花惹草,不仅对家不管不顾的,更是看不惯我朋友了,有时还动手打她。所以朋友提出了离婚。

在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很多人都劝她,再加上男方认错,朋友也不那么坚定了,最后还是不了了之。但是现在她丈夫还是不改恶行,她说:“拖了这么长时间后,我连再提离婚的勇气也没有了,只能这样过了。”所以对于这种婚姻,快离比慢离好,拖着也只是伤害。

无奈之余盼速决

李女士 40岁 我已人到中年,在婚姻中走过了那么多年,做出离婚的决定绝不是一时冲动。你能想象一对夫妻还能在断绝沟通和殴打中维持下去吗?你能想象一个家庭还能在老人哭孩子躲的状态下存在吗?刚开始,居委、单位都有人来调解过,最后既然已是这般田地,那么就没有什么可挽回的了。

两个人都心意已决,但具体事务还是很辛劳的。比如,本来一起住的三室一厅,需要拆成两处,他诸事不管,只好由我去奔波。找中介、看房、否决、再找……跑遍了上海市区的东西南北,前后花掉一个多月。孩子的抚养问题,谈了好久,终于同意归我。一切都妥当了,来到民政局。如果说这种时候还需要什么“调解”,那才是气死人的事情。像我这样,离婚是无奈的也是势在必行的,既然已深思熟虑,就盼速离速决。为何结婚时候没人劝你“能不结还是不要结”。只因社会眼光是异样的吧!无论如何,法律赋予的离婚权利给了我摆脱不幸婚姻的机会,熬过了这最后的时间,我有一种解脱感。

一个月?还是悠着点好

秦小姐 职员 都说婚姻是恋爱的坟墓,可见再浪漫的爱情一旦遇上了柴米油盐,时间久了也会变味,于是有所谓“七年之痒”的说法,好像到了一定的日子就必定会有波动。所以有时和先生闹僵了,就会灰心地想起这句话。不过最近听朋友说起一对过来人,他们的经历倒对我有些启发。

这对夫妻结婚已20多年了,刚开始的几年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尤其是孩子的教育问题,常闹矛盾。两人又都很好强,每次都能吵得轰轰烈烈,整幢大楼都听得见。但幸运的是,双方父母都会来劝,说各自的孩子不好,又让两人多为孩子想想。闹到民政局时,也被接待员一次次的冷处理给“堵”了回去。就这样“热热闹闹”地过了十几年后,或许是因为孩子长大了;又或许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彼此摸透了对方的脾气,火气也不那么旺盛了,两人倒开始不吵了,相反,还常常一起出门旅游。

于是朋友感叹,婚姻中总是有几道“坎”的,有人承受不住,就掉了下去;有人走过去了,或许就是另一片天空。从此,朋友便耐心地等待着她期盼的那片天空。

维持一个完整的家庭

叶小姐 23岁 我不认为3天办妥离婚是什么好事,必要的调解还是要的。可能因为我生活在一个单亲家庭中,才更能体会家庭完整是多么幸福的一件事。只要调解可以挽回一些尚可挽救的家庭,不要让一时冲动下的决定铸成大错,就有它存在的必要。

由于父母的生活习惯不同,又都很倔强,所以常常为了一些小事吵架。最后,母亲一气之下提出离婚,要强的父亲也就硬着头皮同意了。后来有一次,我父亲生病了,母亲过来照顾了他两天,当时我就发现,要是他们能重新开始该有多好。他们其实还是有感情的,只是不愿意低头。要是当时就能有人站出来为他们指出问题所在,并让他们重新思考,可能结局就会不一样。

这也让我发现,现在所谓的离婚调解虽然是从感情出发,考虑到了一些人的草率,但由于某些调解人员的大话套话太多,反而使调解流于形式。我提议是否可以请一些婚姻方面的专家、心理学者,有针对性地做调解,而不是每次都说“好好想想”、“做夫妻是缘分”之类的话,让他们在这段缓冲期内真正找到问题的症结,能够重新走到一起的最好;想清楚了坚决离婚的,以后也不会后悔。

不能一刀切

蔡先生 浦东婚姻管理所工作人员 就我十几年的工作经验来看,从当事人去单位开介绍信、提出离婚申请起,到民政局的审批、通知发证,时间至少需要一个多月,现在一下子将它缩短为3天,在操作上似乎是不大可能的。另外,到我们这里来申请离婚的夫妻中有不少是比较偏激的,无非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并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如果就这样离了婚,是很可惜的。所以我们就给他们一段冷处理的时间,并加上适当的调解,希望他们能够回心转意。其实,调解本不属于我们的义务,但只要有效,还是会坚持。因此离婚的时间长短还是要视个人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

专家:简化手续是种进步承诺三天缺乏弹性

徐安琪 上海市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 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时间是30天以内。这个期限里,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将对协议离婚双方作必要的审查,包括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是否意见一致、协议内容是否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等。需明确的是,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要程序,但并非是协议离婚的必要程序,没有法规依据表明协议离婚要有婚姻登记机关来调解,或须有基层单位出具当事人婚姻确已破裂或是否同意当事人离婚的证明。

离婚和结婚一样属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随着社会的进步、观念的开放,人们对离婚也趋向宽容,如果从社会本位、家庭本位的价值观出发,以手续的繁琐来控制离婚行为既不合适也不可行。北京民政部门承诺以缩短期限来简化手续,不仅是民政系统转变行政职能的一个重要表现,同时在观念层面也具有突破性的意义,表明社会不再坚持陈规的对离婚的负面评价,而是更尊重个人的选择,因此,这也是一种社会进步。

但从审查工作所需的时间来看,一律承诺“3天办完”似乎缺乏弹性。因为具体情况往往较复杂,尤其是有的协议看似一致,但内容含糊或不够具体,也有出于某种动机假离婚等,如果一味追求提速可能会留下后患。比如孩子的抚养费能否保证等,就需要了解当事人经济状况,时间太短不利于保证审查质量。

另一方面,“冷却期”的考虑在某种程度上也有一定的道理。统计表明,全国申请协议离婚的人中,只有60%多最终登记离婚。除了手续不全或协议不一致等,还有一部分就是填了表格回去后回心转意,再也不来领离婚证了。

因此,缩减协议离婚办理时间对大多数考虑清楚的当事人来说是好事,而承诺一个极短的时间可能会使具体工作缺乏弹性。有人担心缩减时间会使一时冲动离婚、假离婚等变得方便,但这些情况毕竟只占极低的比重,不能因此否定简化手续带来的进步。当然,也需要当事人更加慎重、理智。

编辑:邱曙东  来源:新闻晨报4月11日 作者:常煜华 顾筝 姚莹 周思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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