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5月15日消息:儿女眼中,父亲的形象崇高而伟岸,但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一名女大学生却称:“我执意拒绝做父亲的女儿”——因为他不尽抚养义务,道德败坏让她丢尽“面子”。
女儿:“爸爸”两个字,让我好伤心
在渝中区金马小学对面,李靓一边帮妈妈张罗小摊,一边伤心掉泪。“我很怀想14岁以前的幸福时光,那时父母在江津老家做米花糖生意,全家和和美美。后来父亲和一杜姓女的好上了,还生了孩子。爸爸、妈妈很快离婚,自己被判给父亲。从那时到现在,他一直没给我生活费,我也没叫过一声‘爸爸’。妈妈过得很辛苦,起早摸黑为我筹学费,常常在半夜哭得双眼通红……”
6日,李靓的母亲向原丈夫索要孩子的生活费,没想遭到对方毒打;后来一个送报纸的女人还来帮忙,打听得知是原丈夫的新“女朋友”。记者看到,李靓妈妈脸上和身上还有很多乌紫的痕迹。
李靓的妈妈告诉记者,被打的次数数不清了。李靓最不能容忍的是,爸爸在外面和一些女人混。“一说起某某是自己的爸爸,真想地上有个缝钻下去。”还有,父亲在外拉债,李靓担心以后帮忙偿还不了债务。
父亲:心里也难受,希望给机会
听说要断绝父女关系,电话那头李靓的父亲李荣立即表态:“不同意。”李解释,这些年的确少管孩子,主要是经济条件不好,无能为力。前不久的确和母女发生过抓扯,但不是打人。
李父还说,自己并非作风败坏,是耍了“女朋友”。到现在,他愿意回家,重归于好,但担心母女不接受他。特别是希望女儿再给他一次机会。“当父亲的,哪个不心痛自己的儿女,我心里很难受。”
律师:父母与儿女,关系不可断
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谢鹏律师认为,李靓想解除父女关系,在法律、道德和社会意义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对外宣称断绝父女关系,法律上不生效——婚生和非婚生的自然父女血亲关系,认养和再婚的拟制血亲父女关系,都是婚姻法保护的父女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李靓虽已满18岁,但无独立生活来源,李的父亲应承担抚养义务。李靓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
对于李靓父亲的债务,《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履行能力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部分债务,可自愿偿还,也可不履行。如继承人放弃继承,就可不承担债务。被继承人以家庭名义或用于家庭的开支,所产生的债务,继承者必须偿还。(应当事人要求,文中涉及人物均采用化名)
编辑:张向林 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朱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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