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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区最低工资340元 低于标准可获赔
2002年9月13日 09:08

东方网9月13日消息:昨(12)日,成都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成都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270元、每月310元、每月340元三类。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也已划定。据悉,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在调整前分别是215元、240元和270元,为2000年7月调整的。其中,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70元,此次调整后涨为340元。《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明确规定:获得最低工资保障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此外,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根据《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责令支付赔偿金:(一)欠付时间一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20%的赔偿金;(二)欠付时间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的50%的赔偿金;(三)欠付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资差额100%的赔偿金。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处以欠付最低工资差额和赔偿金总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编辑:凌云  来源:天府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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