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9月13日消息:台北讯,台湾一名46岁方姓男子曾在桃园县一家便利商店柜台内,强行抱住值班的15岁女店员并亲吻达一、两分钟之久,但法官当时竟以“亲吻脸颊属于国际礼仪”为由,判决该男子行为不构成猥亵,并经二审判决确定。
台当局“监察委员”古登美主动调查,认为承审法官“引用法条不当”,当局“最高检察署”的“检察总长”卢仁发也认为判决结果违背法令,提出非常上诉,但现在仍被“最高法院”驳回。
此案发生于2000年2月9日,当年12月判决确定,被媒体披露后引发相当争议。
古登美指出,该案的问题在于猥亵的定义,一审法官认为“亲吻脸颊属于国际礼仪”,单单亲吻行为并不能引发性欲;二审法官则认为方姓男子抱住少女时,仅亲吻脸颊,并没有以性器官摩擦或上下其手抚摸身体,因此“在客观上不能满足被告性欲”,所以认定猥亵行为不成立,只以“强制罪”判刑四个月。
古登美认为,该项判决结果“严重违背常情”。当局“监察院”的调查人员整理各种学说、见解后认为,方某强亲被害人,就已经满足他的性欲,更使被害人产生羞耻和嫌恶的感觉;但承审法官却没有站在被害者的角度思考猥亵的定义,也没有调查这方面的证据。
被害人曾在笔录中说:“被告抱住我,亲我时觉得很害怕、很恶心”。
编辑:凌云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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