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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并非自己亲生 丈夫向妻索赔被驳回
2002年9月13日 18:38

东方网9月13日消息:因女儿不是亲生的,一男子在离婚时向女方索要5万元过错赔偿金,昨天,武汉市新洲区法院以“无法律根据”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新洲区法院在开庭审理了芳玲(化名)起诉其夫张强(化名)的离婚案时,方玲诉称:1997年3月,她和张强的婚姻是因父母包办才成婚的。而在此之前,她已与他人相恋,和张强这段婚姻一直名存实亡。去年,她离家出走后,就再也没踏过家门。她请求法院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

而张强则表示说,芳玲自去年8月随一男子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他同意离婚。然而此间,他发现养育了四年的女儿竟非其亲生,要求原告对其过错作出赔偿,索赔5万元。审理中,芳玲也承认小孩不是张强的亲生女。

法官对此却犯了“难”:一方面,如芳玲是因与他人通奸(尚无证据证明她与他人同居)造成所生子女非其夫的骨肉,该行为确属重大过错,这当然给被告的精神打击很大。但另一方面,本案的情形并不在修改后的《婚姻法》列举的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行为中(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法院经过今天的庭审后,当庭判决准许二人离婚,但认为“被告的索赔要求于法无据”,遂同时驳回了芳玲的此项请求。

而婚姻法专家却认为,此案凸显“过错赔偿制度”存在遗憾。

知名婚姻法专家孙启泉教授认为,新《婚姻法》第46条以列举的方式对众多的过错予以了较大的限制,仅列举了四种情形,远远不能包含离婚过错赔偿的范围,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例如通奸,这类行为与离婚损害赔偿所列举的四种过错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只是更具隐秘性,若因为是隐秘行为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孙教授认为,对违背忠实原则的其他过错行为引起婚姻家庭破裂的,应当灵活适用法律和道德手段进行调整,对重大的、情节和影响严重的其他过错行为,也应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使忠实原则向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当渗透,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性,体现裁判的公正性。

编辑:闵明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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