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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新规定:学校对学生出事不负全责
 2002年8月22日 08:42

东方网8月22日消息:从9月1日起,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不再承担全部责任,而是承担其中12项过错责任。教育部昨天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一直争论的“学校是否是未成年学生在校监护人”,作出“学校不是未成年人在校监护人”的明确规定并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

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佟丽华主任说:“这个规章的出台对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是个非常大的贡献”。据佟主任介绍,近年来,学生校园意外伤害的案例日渐增多,就他们中心接到的咨询中就有1/3是这类案件。但是由于人们一直认为学校是未成年学生在校监护人,而一直又没有明确的说法,所以,他们办理这类案件时非常麻烦。而此次新出台的规章,明确了监护人与不监护人的区别,规定学校不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职责,“也就是说,学校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只承担过错责任”。

另外,佟丽华认为此规章将学校和学生各负的责任分得很清楚,给司法机构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依据。

昨天,北京娱乐信报记者采访的几所中小学的校长时,听到最多的话就是“高兴并且心里踏实了”。他们认为,此规章的出台,是在教育领域健全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据了解,由于学校、教师动辄被推上被告席,法院判决的结果又大多是学校、教师受罚。一些学校为了避免麻烦、减少责任,把应该开展的课外活动、体育活动都取消了。北京市第八中学怡海分校校长尹小凤说,学生安全问题一直是他们这种寄宿制学校的心理障碍,家长认为孩子交给学校,学校就应该负责其一切事情。为此,为了安全问题,在搞一些游泳、爬山、户外等活动时,学校首先想到的是会不会出问题,而不是这个活动对学生有什么好处。而此规章的出台,明确了责任事故的负责人,一方面有利于学校开展素质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另一方面,也在事故处理上,减少了学校和家长之间的纠纷。

编辑:闵明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作者:杜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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